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林亭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其昌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