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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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9號

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琨茗

相對人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聖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頁倒數第5、6行,關於「計算式:369+594」之記載,更正為「計算式:396+59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吳佩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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