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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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0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韋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韋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韋漳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提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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