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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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段耀庭

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慈惠實業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2年3月起至112年4月止之薪資證明(包含法院強制扣款金額)。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債務人自陳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迄今,每月領有租金補助新臺幣3,600元,請債務人釋明該租金補助有無補貼期間之限制?是否屬於債務人每月常態性、經常性或必然取得之收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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