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啓郎選任辯護人陳怡融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許啓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告訴人 周文榆 告訴後(見警卷第16頁),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案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其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6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啟能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林敬超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郭淑芳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943號被告許啓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啓郎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7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屏東縣里○鄉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里中路23之3號旁即該路段編號里圍高幹4電桿旁之無號誌交岔路口右轉行駛前,本應注意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尚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其右轉方向燈損壞而無法顯示右轉方向燈,且未注意禮讓同向車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右轉行駛,適同向車道後由周文榆所騎乘搭載其女即兒童黃○熒(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未提告訴)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里中路由北往南方向以時速40至50公里之速度直行至上開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貿然直行,周文榆見狀閃煞不及而與許啓郎所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致周文榆及兒童黃○熒人車倒地,使周文榆因而受有右下肢大片撕脫傷及摩擦灼傷併大片軟組織缺損等傷害。嗣警據報到場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周文榆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許啓郎於警詢及本署│被告許啓郎於前揭時、地駕駛│││偵查中之自白│上開自用小貨車未注意其右轉││││方向燈燈光損壞而未顯示右轉││││方向燈,且未注意禮讓同向車││││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右轉行駛││││,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而使告││││訴人受傷之事實。│├──┼───────────┼─────────────┤│2.│告訴人周文榆於警詢及本│告訴人周文榆於前揭時、地騎│││署偵查中之指訴│乘前開機車搭載其女即兒童黃││││O熒因自身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被告未顯示右轉方向燈即未禮││││讓而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並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3.│ 義大醫 療財團法人義大醫│佐證告訴人周文榆因本件交通│││院診斷證明書1份│事故受有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傷││││害之事實。│├──┼───────────┼─────────────┤│4.│①調查報告1份│①佐證本件事故地點、肇事車│││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輛受損之事實。│││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②佐證被告許啓郎、告訴人周│││表㈠㈡各1份│文榆行車方向及雙方駕駛過│││③車號查詢汽(機)車車│失之事實。│││籍資料、證號查詢汽(│③佐證被告許啓郎自白及告訴│││機)車駕駛人資料、屏│人周文榆指訴真實性之事實│││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④Google街景視圖、屏東││││縣門牌電子地圖查詢系││││統基本定位資料各1份││││⑤現場蒐證與車損照片29││││張││││⑥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1││││片﹝內置有0000000000││││○里○鄉里○路(里圍││││高幹4).avi﹞及該檔││││案播放擷取畫面暨說明││││3張││└──┴───────────┴─────────────┘
二、核被告許啓郎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檢察官陳啟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
書記官龔靖鈜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