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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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308號聲請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839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就有關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提出任何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加以釋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滕允潔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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