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359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6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6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再審聲請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高榮宏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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