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358號聲請人 彭阿斗 法定代理人 彭建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彭炳煌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方彬彬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