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簡上字第36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
李亭萱 律師被上訴人乙○○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八號偽造有價證券件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90年度訴字第1744號認定被上訴人變造有價證券,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分院)刑事庭以91年度上訴字第1021號撤銷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無罪,經上訴後最高法院刑事庭以94年度台上字第4573號撤銷高分院判決,認定應發回高分院重新審理。茲被上訴人是否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蘇雅慧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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