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35號原告瑩慶光電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
黃育玲 律師複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被告三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所提本件請求返還價金訴訟,於起訴狀內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 韓樹豪 已於民國94年6月1日職任被告公司董事長一職,繼任之法定代理人乙○○則於94年7月21日死亡,且該公司迄未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規定補選董事長等情,有卷附被告公司登記案卷及乙○○之戶籍資料可稽,故被告就原告所提本件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爰依 首揭條文,裁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