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告丙○○
之8三號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斌江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秋霜 律師複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