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刑事訴訟就原告告訴部分事實,諭知被告無罪,但經原告聲請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三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叁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伍拾柒元伍角,折合新台幣柒仟陸佰柒拾貳元(元以下不計)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官吳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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