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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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農育權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林柏壽 原告 林柏霜 原告 林柏榮 原告 林柏園 原告 陳林桂子 原告 林桂香 原告 林桂英 原告 林桂森 原告 林俊明 原告 連秀芹 原告 連秀綸 原告 連震德 原告 連性德 原告 潘錦田 原告 潘永清 原告 潘仁德 原告 潘仁雄 原告 潘冠樺 原告 吳逸仁 原告 吳秀華 原告 吳金燕 原告 吳逸超 被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夷將 ‧ 拔路兒 被告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吳泰焜 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被告 彭阿蘭 被告 周阿菊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農育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