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國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抗字第2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下同)105年10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6年1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1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抗告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按(見本院卷第15頁)。依前揭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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