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禎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訴字第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禎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禎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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