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45號原告 林金明 被告 鄒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貳萬捌仟元(計算式:每坪市價320,000元850.3025=8,2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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