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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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正雄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正雄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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