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4年度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四執行刑接續執行,合計共5年10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5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