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29號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34號原告 鄧伊辰
蘇玉令 被告 李嘉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151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趙伯雄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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