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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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965號
原 告 何定宏
被 告 謝誠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鎮○○路,有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