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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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6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
民國66年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 楊慶賢 )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0000000(楊慶賢)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3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6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8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陳箐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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