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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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54號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1月12日犯賭博罪,經本院96年4月2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64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88年12月3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本件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3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案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條第
1項第3款,刑法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