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原告台北南鴻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 律師
己○○乙○○被告戊○○
丁○○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 律師
徐秀鳳 律師複代理人 楊珮君 律師
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為台北南鴻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復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台北南鴻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三照業 於民國95年8月1日因改選由丙○○接任,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程序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兩造既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裁定由丙○○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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