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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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27號原告乙○○原名 曹聖彥 被告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