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
00歲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吉鴻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 楊慶賢 )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000000000000000(楊慶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業經證人證述綦詳在卷,並有扣案證物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顯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5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本院因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95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高增泓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