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輔宣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輔宣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輔宣字第133號聲請人甲OO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乙OO關係人丙OO
丁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丙OO(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於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之共有物分割事件中,為受輔助人乙OO(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之特別代理人,並依附表一至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辦理協議分割及登記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OO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以105年度輔宣字第52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任伊及關係人丁OO為其輔助人。現兩造均為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共有人,由伊及丁OO代理乙OO為系爭不動產共有物分割行為顯有利益衝突,為此聲請選任乙OO之舅舅即關係人丙OO為相對人乙OO之特別代理人,以利代為處理系爭不動產共有物分割事宜等語。
二、按輔助人之行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此觀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同法第1098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相對人乙OO前經本院於106年1月20日以105年度輔宣字第52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及關係人丁OO為其輔助人,嗣因聲請人之夫即丁OO、乙OO之父亦即被繼承人 劉臺燊 死亡,聲請人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劉臺燊之遺產,經本院於108年1月22日以106年度家訴字第144號判決系爭不動產之分割方法為「兩造分別共有,甲OO應有部分為百分之
五十五、丁OO應有部分為百分之二十八、乙OO應有部分為百分之十七」,有戶籍謄本、土地暨建物謄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分割遺產案卷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關係人丁OO與受輔助人乙OO現為辦理系爭不動產之共有物分割事宜,因聲請人、關係人丁OO與受輔助人乙OO就系爭不動產共有物分割事宜之利害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受輔助人乙OO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丙OO為受輔助人乙OO之舅舅,具備擔任受輔助人乙OO辦理系爭共有物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之能力及意願,有本院電話紀錄、同意書附卷可參。次就聲請人主張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系爭不動產之分割方法,依聲請人提出實價登錄查詢結果扣除貸款後,核算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系爭不動產價值分別為如附表「本院估價」欄所示470萬4132元、2468萬2608元及400萬元、828萬360元(見本院卷第71、73、69及67頁),再就三人繼承劉臺燊系爭不動產(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僅2分之1屬繼承遺產範圍)之價值及比例計算,三人總計繼承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2932萬5796(4,704,132+24,682,608/2+4,000,000+8,280,360),則乙OO單獨取得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價值828萬360元之分割方法,已逾其所得受分配百分之17即498萬5385元(29,325,796×17%)之價值。從而,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之分割方案對受輔助人並無不利,及丙OO於系爭不動產分割事件無利害關係,且與相對人間有一定親屬情誼,衡情應會盡力維護相對人之權利等情,爰依上開規定,選任關係人丙OO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表一(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土地坐落地號面積總持分個別權利範圍本院估價分割方法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14169.91419/10000甲OO:23045/0000000丁OO:11732/0000000乙OO:7123/0000000470萬4132元(5,257,980元-553,848元)由丁OO單獨取得建物建號建物門牌面積總持分個別權利範圍5082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16.65全部甲OO:55/100丁OO:28/100乙OO:17/1005088共有部分228.26255/10000附表二(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土地坐落地號面積總持分個別權利範圍本院估價分割方法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24416831152/100000甲OO:89280/00000000丁OO:16128/00000000乙OO:9792/000000002468萬2608元(25,925,600元-1,242,992元)由甲OO單獨取得(其中僅半數1234萬1304元屬繼承被繼承人劉OO遺產範圍)建物建號建物門牌面積總持分個別權利範圍3589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93.06(含陽台、雨遮)全部甲OO:155/200丁OO:28/200乙OO:17/2003627共有部分836.3129/100003629共有部分790.991122/1000003628臺北市○○區○○○路00巷0號地下二層1055.133900/100000甲OO:2145/100000丁OO:1092/100000乙OO:663/100000400萬元由甲OO單獨取得附表三(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土地坐落地號面積總持分個別權利範圍本院估價分割方法新北市板橋區中山段314-671171/5甲OO:55/500丁OO:28/500乙OO:17/500828萬360元(無貸款)由乙OO單獨取得建物建號建物門牌面積總持分個別權利範圍4417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67.32(含陽台)全部甲OO:55/100丁OO:28/100乙OO:1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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