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五九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黃若美法官曾正耀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