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
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分別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叁萬元(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四八號指定壹萬元、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偵字第三六○八號指定貳萬元,共計叁萬元)及本院指定保證金貳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潘長生法官許映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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