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居臺北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七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本院準備期日時當庭撤回其告訴,並有撤回告訴書一紙附卷可查,揆諸首開說明,應適用通常程序,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翠雪?法官王士珮
法官楊明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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