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聲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即陳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伍佰參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三○七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二萬零五百三十元(
後附計算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新臺幣元)
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九千五百三十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一十九元(業已退郵二百九十一元此有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之送達證書為證)
第一審聲請公示送達費:四十五元
第一審登報費:六百元
本件送達郵費:一百三十六元
合計:二萬零五百三十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顏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