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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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
第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判處有期徒刑肆月,於八十六年五月十
六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
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
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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