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148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市長 朱立倫 受安置人李○萱年籍住.法定代理人李○○年籍住.
許○○年籍住.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李○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詳細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年九月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李○萱係未滿12歲之兒童,因遭父母疏忽照顧,致其受傷嚴重住院,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民國101年3月6日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鈞院裁定安置至今,考量其父母親職功能不佳,受安置人在家恐無法獲得安全之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及第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01年度司護字第65號裁定影本各1件為證。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為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同法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安置人李○萱為未滿12歲之兒童,前經聲請人予以緊急保護安置,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護字第65號裁定准將受安置人繼續安置至今在案,有上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
四、次查,受安置人安置後適應狀況尚佳,並安排早期療育介入評估,目前已進行職能治療。受安置人之母親主動表達願意接受後續相關處遇,安置中期,受安置人之父親才被動同意配合接受個別親職教育課程。安置期間安排受安置人與父母進行探視,雙方均十分開心。本案經過3個月的介入處遇,受安置人身心發展逐步穩定,考量其父母親職功能仍須持續評估,目前尚無其他合適替代照顧方式,故受安置人尚不適宜返家等情,此有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附卷可參。本院考量受安置人之父母之親職能力尚待提升,受安置人需一穩定安全的生活環境,為維護受安置人之權益,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准將受安置人李○萱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01年9月8日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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