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說明。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施用│毒品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2月8日至95年6月16日止│95年4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601│南投地檢95年毒偵第688號││年度案號│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訴字第346號│95年上易字第932號││實├─────────┼─────────────┼─────────────┤│審│判決日期│95.6.30│95.8.15│├─┼─────────┼─────────────┼─────────────┤│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訴字第346號│95年上易字第9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7.24│95.8.15│├─┴─────────┼─────────────┼─────────────┤│所犯法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7月│3月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