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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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1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除附表編號1轉讓一級毒品罪外,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一級毒品轉讓│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4.07間某日起至│94.02.17上午7時左│94.07中旬某日起至││││94.08.30止│右回溯96小時內某時│94.08.30止│││││及94.08.30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94年偵│彰化地檢94年毒│彰化地檢94年毒│││度案號│字第8339號│偵字第2814號│偵字第453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2120號│94年上易字第1512號│94年訴字第1871號│││實├───────┼─────────┼─────────┼─────────┼─────────┤│審│判決日期│95.04.17│94.12.28│94.12.05││├─┼───────┼─────────┼─────────┼─────────┼─────────┤│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2120號│94年上易字第1512號│94年訴字第18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5.08│94.12.28不得上訴│95.01.09││├─┴───────┼─────────┼─────────┼─────────┼─────────┤│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不予減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罰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至3罪為數罪併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