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45號上訴人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84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