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年9月16日│95年10月15日│95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彰化地檢95年毒偵第│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第││年度案號│第4411號│4411號│441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986號│96年上訴字第986號│96年上訴字第986號││實├─────────┼──────────┼──────────┼──────────┤│審│判決日期│96.6.13│96.6.13│96.6.13│├─┼─────────┼──────────┼──────────┼──────────┤│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訴字第986號│96年上訴字第986號│96年上訴字第98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7.2│96.7.2│96.6.13│├─┴─────────┼──────────┼──────────┼──────────┤│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4月│4月│2月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3應定執行刑│1、2、3應定執行刑│1、2、3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