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3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據、本院檢送達證書二份、拘票一份、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書一份各件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高如宜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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