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私行拘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強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按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定應執行刑之上限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編號2不得抗告,其餘均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妃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妨害自由│││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3.07.月中旬某日起至│93.07.月中旬某日起至│92.10.22.│││93.12.28止│93.12.28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4年偵字第79│苗栗地檢94年偵字第79│苗栗地檢92年偵字第││年度案號│號│號│4578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49號│94年訴字第49號│94年上訴字第1093號││實├──────┼──────────┼──────────┼──────────┤│審│判決日期│94.08.04.│94.08.04.│94.07.28.│├─┼──────┼──────────┼──────────┼──────────┤│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49號│94年訴字第49號│94年上訴字第10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9.23.│94.09.23.│94.09.07.│├─┴──────┼──────────┼──────────┼──────────┤│所犯法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合│合││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9月│├────────┼──────────┼──────────┼──────────┤│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