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79號
原 告 呂芳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貴麗景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修復漏水與損
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
的價額(併提出工程估價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
○○區○○路○○號、30號房屋屋頂平台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修復屋頂裝潢費用新臺
幣500,000元,揆諸前開說明,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之工程
費用(例如:工程估價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合併訴之聲明第1、2項之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後,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