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小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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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羅小字第21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潘素珍
被 告 李根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怡潔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
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