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1196號
原   告  邱葉素珍
被   告  謝智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年度
交易字第292號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
事庭以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庭於民國109年
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078元,及自108年6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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