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15號
原   告  杜金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欽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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