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2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究係對被繼承人乙○○或對 鄭懷美 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
(二)聲請人係鄭懷美下列何種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三)聲請人何時知悉其為被繼承人乙○○或鄭懷美之繼承人?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66)。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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