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6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8日15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張紫能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錦輝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6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8日15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張紫能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