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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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8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宗
鍾國裕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119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明宗、鍾國裕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