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57號原告 羅愛蓮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 律師被告 張友英
羅恩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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