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28號聲請人 林聖翔
王明裕 黃陸鑫 相對人社團法人新北市板橋聖奉媽祖慈善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