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暫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暫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暫字第165號抗告人 蔡弼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簡 昱伶 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7年度家暫字第1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抗告,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43條第3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
4日發函命抗告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4日送達,惟抗告人迄今並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稽,依前揭法條,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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