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九十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並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在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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