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四三號被告 林惠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依九十煙年度保管字第二七八號贓證物品清單記載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二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右情,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七月五日(九○)陸一字第○六○○○五四九五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足稽,是所為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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